英国WilliamHill威廉希尔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评议结果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进一步提高公司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司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科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公司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上岗资格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集团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公司(部),并以适当方式公开通报。各公司(部)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告知被抽检人及其指导教师。
第五条 对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论文”或虽“合格”但有“不合格”专家意见的学位论文(即被抽检学位论文有一份专家意见为“不合格”,但经其他专家复评后,结果认定为“合格”的学位论文),公司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对抽检评议结果为“合格”但有“不合格”专家意见的学位论文,其作者、导师和所在公司(部)要认真分析研判、整改落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公司同时加大对该指导教师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监管力度,2年内该导师指导的论文全部由公司双盲送审;取消导师年度评优资格。
2.对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进行如下处理:
⑴对研究生院的处理:
由董事长约谈研究生院经理和常务副经理,进一步夯实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力度,杜绝问题论文现象。取消研究生院的年度评优资格。
⑵对公司的处理:
①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或研究生院负责人对所在公司(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级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进行质量约谈。取消学科带头人、分管经理、经理的年度评优资格,取消公司的年度评优资格。
②公司将在一定范围内对问题论文的抽检结果、答辩委员会专家组成等信息进行通报。并对所在公司(部)第2年的同一学科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按照每篇问题论文扣减20%的比例进行核减,不足1人时按1人计算。
③每篇“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扣减公司年度业绩绩效3万元,扣减公司研究生工作年度考核分数10分。每篇“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扣减公司年度绩效1.5万元,扣减公司研究生工作年度考核分数5分。公司年度业绩绩效扣减金额信息由研究生院向人事处提供,按规定进行扣减。
④公司责令“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公司限期整改,公司要明确导师、学科带头人和公司负责人的整改职责,整改期为1年,1年后向公司汇报整改落实情况,提交由分管校领导签字的整改总结报告。整改以后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公司将把该学位授权点列为公司的警示对象或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对象。
⑶对指导教师的处理:
①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或研究生院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夯实指导教师第一责任人责任。
②每篇“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扣减导师年度业绩绩效3万元,每篇“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扣减导师年度绩效1.5万元。导师年度业绩绩效扣减金额信息由研究生院向人事处提供,按规定进行扣减。
③导师立德树人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导师年度评优资格。导师3年内不得担任教授委员会委员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④同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1篇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公司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累计2篇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公司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4年;累计3篇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⑷对论文作者的处理:
①公司第一时间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向论文作者所在单位通报。
②要求论文作者在导师的指导下,限期对学位论文修改完善,博士学位论文应在一年内、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半年内修改到位。凡不按规定修改或按期修改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集团当年无“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时,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⑴对研究生院的奖励:
若公司当年无“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给予研究生院年度考核优秀倾斜。
⑵对公司的奖励:
若公司当年无“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论文抽检优良率排名前5,给予学科带头人、分管经理、经理年度考核优秀倾斜,给予公司年度考核优秀倾斜。
⑶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若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当年抽检优良率为100%,给予指导教师年度考核优秀倾斜。
第七条 学位论文因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而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经核实后,由研究生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是否撤销该研究生学位的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